400-016-10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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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2000/14/EC指令(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outdoors,即“戶外用設備在環境中的噪聲輻射指令”)是針對戶外使用設備的環境噪聲排放制定的強制性法規,旨在協調成員國噪聲標準、控制環境噪音污染。其適用范圍需從核心適用類別、排除情形、設備類型及最新修訂等多維度理解:
一、核心適用范圍:57類戶外機械設備
指令適用于57種需在戶外環境中使用的機械設備,這些設備主要屬于機械指令(2006/42/EC)的管轄范圍,但2000/14/EC更側重整體環境噪聲影響(而非操作人員職業安全)。根據噪聲管控要求,57類設備分為兩類:
第12章(22類設備):需滿足嚴格噪音排放限值,并由歐盟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)頒發噪音CE證書。
典型設備包括:
壓縮機(<350kW);
推土機(<500kW);
挖掘機(液壓或繩索式,<500kW);
裝載機(<500kW);
移動式起重機;
混凝土破碎機(手持式);
壓實機械(振動壓路機、振動板等)。
第13章(35類設備):需按歐洲標準測試并標注噪音標記(如聲功率級LWA),但無強制噪音限值要求。
典型設備包括:
草坪修剪器/草坪剪邊器;
割草機(非農業/林業用,功率≤20kW);
電動耕耘機(<3kW);
挖掘裝載機(<500kW);
塔式起重機;
焊接發電機。
二、排除情形:不適用的設備類型
指令明確排除以下設備,無需符合2000/14/EC要求:
軍用或警用設備(如軍用挖掘機、警用巡邏車);
非機械設備(如手動錘子、鎬,除非是電動/內燃機驅動的);
專門用于運輸的機械(如汽車、飛機、船舶等空運/陸地/水路運輸工具);
農業或林業用多用途設備(如帶主要農業功能的拖拉機,除非其噪聲主要來自非農業用途)。
三、設備使用場景:開放空間的戶外環境
指令適用于在開放空間使用的設備,即使設備在“半封閉”環境中使用(如帳篷下、防雨屋頂下),仍視為“戶外使用”。例如:
建筑工地的大型機械(如壓路機、起重機);
公園/花園的園林工具(如割草機、鏈鋸);
工業場所的戶外設備(如廢渣填埋壓實器、泵站)。
四、最新修訂:2024年起的電子化與數字化要求
2024年10月9日,歐盟發布(EU) 2024/2749指令,對2000/14/EC進行修訂,主要新增數字化要求:
要求制造商通過電子格式申報設備噪聲數據(如聲功率級LWA);
明確數字化聯絡方式(如歐盟官方平臺的在線提交);
調整市場監督應急程序(如快速響應噪聲超標設備的召回)。
這些修訂旨在提升指令執行的效率與透明度,適用于2024年10月9日后投放市場的設備。
歐盟2000/14/EC指令的適用范圍以“戶外使用、環境噪聲影響”為核心,覆蓋57類常見戶外機械設備,區分了“強制認證”與“基本測試標注”的要求,并排除了軍用、運輸等非環境噪聲主導的設備。2024年的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數字化管理,確保指令適應現代貿易與監管需求。